上海电视大学考试违规界定及处理办法

2004年6月修订)

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根据教育部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及中央电大《考试违纪处罚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违纪处理,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记: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,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,包括各类通讯设备。该通讯设备若在开考期间有接受或传递信号的情况出现,将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;

(二)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,有特殊情况并征得主考同意的除外;

(三)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、学生证号、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等;

(四)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;

(五)在考试过程中,未经监考老师同意,考生之间擅自交换、借用文具用品的(不包含各类书籍和学习资料);

(六)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
(七)留考隔离期间与外界人员接触的;

(八)在考场或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
(九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
(十)考试时间终止后,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,继续答题的;

(十一)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;

(十二)开考30分钟后,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,或开考不到30分钟,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的。

第二条 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作弊处理,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记,同时予以停考一次的处理:

(一)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材料的;

(二)偷看写在桌子上、身上、文具或其他物品上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;

(三)偷看、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自已的答卷的;

(四)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,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;

(五)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(如BP机、手机、掌上电脑等)或该通讯设备在开考期间有接受或传递信号的情况出现的;

(六)偷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,或在开卷考试中交换学习资料的;

(七)考试期间请人代考或代人参加考试的。

第三条  根据考试违规行为的情节、性质及后果,学校还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校纪处分。

第四条  请人代考的考生或代人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
第五条  本办法适用于电大组织实施的各类学历教育考试和学位外语考试。